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学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助于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起点。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这也是制定于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继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之后的第三次修改。9月1日开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经正式施行,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等多项重要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等。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有哪些重要新变化?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涉事企业最高可罚1亿
违法实信将“寸步难行”
相关人员可能终身禁业
除加大罚款数额外,此次修改还在多个方面增加了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违法成本。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惩戒和公开曝光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明确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明确,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而提起公益诉讼,是预防性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消除事故隐患,或者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提起公益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消除事故影响、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等。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有哪些重要新要求?
高危行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构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法律。而其中重要的一个配套,即构筑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明确各级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这一次安全生产法在原来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深化和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定位,明确了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即在安全生产中企业仍然承担主体责任,而政府也应该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不能缺位。
内容来源:成都应急 四川法制报